科学研究

长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我院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提高我院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设立长治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学院的学术审议机构,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治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旨在加强专家学者在我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我院学术决策科学规范。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鼓励学术创新,努力倡导学术自由,树立严谨学风和学术规范,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高我院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二级单位推荐和院长提名相结合的方法产生,经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我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委员因退休或调离我院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应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五条 为保证其代表性,应兼顾其成员的学科结构、年龄层次、系(部)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系的委员名额,原则上每个系(部)至少拥有1个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各系(部)在推荐中要坚持民主、要公开公正。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挂靠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集,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组成。学术委员会设立单独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另外,可聘任校外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顾问。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且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各系(部)设学术分委员会。

各系(部)分学术委员会由系(部)推荐选举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等程序,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名单。由5-7名组成。标准参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相应标准。系(部)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系(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亦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于署名投诉及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匿名举报,经调查如有确凿事实依据,委员会应予以认真研究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其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学术委员会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的提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委员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 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四)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者,予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长治学院

2017年9月27日